山东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执行清算工作报告

山东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执行清算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6-04-28 公 开 人: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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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各债权人:

2025年9月1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营中院”)作出(2025)鲁05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济南富宇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海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2025)鲁05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组成胜海公司强制清算组(以下简称“本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本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法定职责,合法、有序开展公司接管、财产调查、债权申报审核、财务审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梳理胜海公司资产负债及历史沿革情况,现本清算组就清算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制清算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山东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WRGHU6N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8日

注册资本:3480万元

登记股东持有股份情况及现状:

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3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37.3563%,已注销;

山东省海通集团公司13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37.3563%,已吊销;

山东省海通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38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0.9195%,已吊销;

胜利油田东胜精攻石油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5.7471%,现在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院2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5.7471%,已注销;

胜利油田集输公司吉宏实业公司1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2.8736%,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张俊林

注册地址: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98号

经营范围:混合丁烷、异戊烷、正戊烷、异己烷、正己烷、橡胶工业溶剂油、油漆工业溶剂油、6#溶剂油及120-140℃馏分油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资格证书范围内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吊销时间及原因: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工商登记档案,胜海公司因未按规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整改,于2006年11月30日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截至本次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时,公司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清算组成立及履职情况

(一)清算组成立及内部分工

本清算组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收到人民法院指定决定书后,即刻正式组建成立,工作组共计7名工作人员。清算组第一时间制定工作方案与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人员分工,强化协作配合,保障各项清算工作高效衔接、规范有序推进。

(二)公司接管与资料核查

本清算组成立后,立即分步骤开展清算工作。因胜海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被吊销后,公司注册所在地已易主,原址寻访无果后,本清算组转向公司股东了解情况。胜海公司的6名股东,现仅剩胜利油田东胜精攻石油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业,但公司注册地与实际所在地不符,本清算组经艰难寻访,方寻到该股东公司。本清算组根据从该股东公司了解到的胜海公司停产之后的基本情况,并利用对东营本地的熟悉优势,循序渐进,逐步联系到了胜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林、原清算组组长韩凤春、副组长张友刚等清算义务人。

本清算组联系到上述清算义务人后,分别送达接管通知,要求移交公司全部资产、财务账册、公章证照、合同文件等资料并如实陈述公司资产及经营情况,同时释明进行强制清算程序后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尽的清算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胜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林、原清算组副组长张友刚应本清算组的要求,提供了胜海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入股协议、验资报告、财务凭证、会计账册、部分年度审计报告、涉诉涉执法律文书及法院处置资产时的评估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但公司证照、印章等资料,据原清算组组长韩凤春陈述,其已于胜海公司所有财产经法院全部处置完毕之后、原清算组解散同时销毁。

在与上述清算义务人了解情况同时,本清算组派员调取了胜海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以及东营中院涉执资料,并逐一核查了胜海公司设立、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动、原清算组设立及法院执行处置胜海公司财产情况的全部工商及法院执行资料,以此印证了上述清算义务人陈述的真实性,从而也确保本次清算工作有据可依。

(三)债权申报通知与公告义务履行

已知债权人通知:本清算组通过从东营中院档案室调取的信息、工商登记档案及相关线索,梳理出已知债权人2家,并通知其申报债权,明确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申报材料要求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社会公告:为保障未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清算组于2025年10月14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山东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已被法院受理、清算组成立情况、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即截止2025年11月28日到期)、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同时告知胜海公司高管及财务管理人员及原自行清算组成员等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并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移交胜海公司财产、印章和账册、财务凭证、重要合同及文件等资料以及拒不配合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财产调查工作

为全面查清公司财产状况,本清算组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1.分别向胜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林、原清算组组长韩凤春及副组长张友刚进行调查询问。

2.前往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勘查。因公司早已停止经营、且公司资产经东营中院拍卖,确认该地址无任何公司资产、存货及其他财产。

3.根据财务账册记载,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银行查询胜海公司银行账户信息。经查询,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查询到胜海公司2个专用账户,但该行反馈无任何交易信息。

4.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胜海公司名下不动产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记录及车辆登记信息。

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查询公司对外投资及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情况,未发现公司有对外投资及无形资产权属登记记录。

(五)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债权申报接收: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本清算组共接收2家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审查流程:本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债权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证、结算单及生效法律文书等申报材料,对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债权金额进行逐一审查,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原清算组组长、副组长进行了核实。

1.债权申报及确认概况

本次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92,942,345.76元。经本清算组审查及核实,确认无争议债权2家,确认无争议债权总额为190,358,731.76元;不予确认债权2,583,614.00元。

2.债权申报及审核明细

债权人名称

债权

性质

申报金额(元)

确认金额(元)

债权形成原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

普通

债权

162,783,340.87

162,783,340.87

为胜利油田工益实业公司作信用担保

济南富宇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

债权

30,159,004.89

27,575,390.89

因经营需要借款

合计

 

192,942,345.76

190,358,731.76

 

(六)职工权益及欠税核查

据清算义务人陈述,胜海公司无在职职工,无职工债权、无欠缴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用情况。本清算组经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确认胜海公司无欠付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等职工债权情况;经向税务机关调查,确认公司税务账户已注销,未查询到欠缴税款信息。

(七)其他履职情况

关于胜海公司成立自行清算组及该清算组(以下简称“原清算组”)履职情况,本清算组经向胜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林、原清算组组长韩凤春、原清算组副组长张友刚等清算义务人及股东胜利油田东胜精攻石油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及核实相关资料认为:胜海公司于2005年11月份停止经营。公司停止经营后,于2006年2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成立原清算组。原清算组成立后,于2006年3月2日在东营日报发布胜海公司注销及债权申报公告,并于2006年3月16日起草破产申请书,拟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颁布且涉及两家银行债权人分别在利津县人民法院、东营中院提起强制执行后不予配合等原因,原清算组最终未能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但在此期间,原清算组成员一直配合东营中院对胜海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处置,直至胜海公司的全部财产均执行处置完毕后,因胜海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供继续清算,原清算组自然解散。

三、审计及审计意见

鉴于原清算组提交了胜海公司经营期间形成财务资料以及2005年度(胜海公司正常经营至2005年年底)的审计报告,且自胜海公司停止经营至东营中院裁定受理胜海公司强制清算日,已近20年;胜海公司的全部财产均通过法院依法执行,现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清算。本清算组出于审计费用及审计价值考虑,作出无需启动审计及破产清算程序,直接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方案,但涉案2家债权人,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未予表决,济南富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富宇”)表决反对。因济南富宇反对清算方案,而胜海公司无任何财产支付审计费用,本清算组分别向上述2家债权人邮寄了《垫付审计费用的函》,但农业银行未予反馈,济南富宇回函称不同意单独垫付审计费用。为精准核实胜海公司资产负债,也为进一步了解胜海公司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公司高管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等情况,本清算组于2025年12月24日申请东营中院依法委托了东营鼎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胜海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现该审计机构已经完成审计并出具了正式审计报告。

根据东营鼎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9月19日(清算基准日),对胜海化工财务数据审定结论为:

审定资产总计:0.00元

审定负债合计:190,358,731.76元

审定所有者权益合计:-190,358,731.76元

上述审计结论表明,胜海公司已无任何有效资产,负债金额巨大,所有者权益为巨额负数,已完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且无任何财产可用于支付强制清算费用、清偿各类债务。

四、清算费用支出及财产分配情况

(一)清算费用支出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强制清算工作产生的清算费用主要为公告费350元、刻章费220元、邮寄费60元、交通费840.35元,四项合计1470.35元。

因胜海公司无任何财产,上述本清算组已垫付的清算费用将由本清算组自行负担。除此之外,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成本也由本清算组自行负担。

(二)财产分配情况

强制清算期间,本清算组未接管到也未查询到胜海公司任何财产,经委托审计机构对胜海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审定资产为0.00元,再次确认胜海公司已无任何可供清算分配的财产。

五、重要事项特别披露

(一)注册资本缴纳及减资事项专项核查

依据调取的工商档案及接管的财务资料,本清算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对胜海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及减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审计,具体核查、审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胜海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480万元,该出资已于1998年6月25日经东营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东审所国验字〔1998〕第24号验资报告审验,注册资本已全额实缴到位。

注册资本减资情况:2003年9月16日,胜海公司召开第五次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决定以每股1元的价格回购山东省海通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的380万股股票,同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80万元,减资后注册资本由3480万元变更为3100万元,公司已完成退股相关手续。但经全面核查工商登记档案,未发现此次减资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记录,公司减资后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二)资产拍卖、变卖款分配情况

1.房地产拍卖款

经东营中院执行处置,胜海公司房地产拍卖款5,430,000.00元,分配情况如下:

(1)支付税务局产权转让涉及税金1,007,204.01 元。

2011年6月8日,东营中院审批同意支付东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产权转让涉及税金1,007,204.01元,税务局于2011年6月9日出具收款收据。

(2)支付胜海公司2006年3月至2011年9月看护费用671,960.38元。

2011年2月28日,东营中院审批同意胜海公司预支看护费用50,000.00元,胜海公司于3月1日出具收款收据;2012年5月9日,东营中院审批同意支付余下费用621,960.38元,胜海公司于当日出具收款收据。注:上述费用已由东营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于2011年9月2日出具2006年3月至2011年6月费用情况审计报告(报告号:东德会财专字〔2011〕第19号)、2011年10月18日出具胜海公司 2011年7-9月费用情况说明。

(3)支付利津县人民法院诉讼执行费用494,444.00 元。

2012年6月1日,东营中院审批同意支付利津县人民法院(2007)利民初字第151号案件执行费用494,444.00元,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出具案款过付清单(收)。

(4)支付东营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费用审计费6,800.00元。

2012年6月1日,东营中院审批同意支付东营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费用审计费6,800.00元,该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出具收款收据。

(5)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诉讼费、评估费及执行款等共计3,200,975.00元。

2012年6月1日,东营中院审批同意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2006)东执字第52号案件评估费、案件审理费用 617,361.00元、(2006)东执字第75号案件377,196.00元及土地拍卖分配款2,206,418.00元,共计3,200,975.00元,该银行于2012年6月14日出具收款收据。

2.设备变卖款

胜海公司设备执行变卖款总计5,930,822.00元,分配情况如下:

2011年11月18日,东营中院审批同意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2006)东执字第52号执行款5,930,822.00元,该银行于当日出具收款收据。

六、清算结论

综上,本清算组对胜海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涉诉涉执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依法审核。根据本清算组的调查及债权申报审核情况,胜海公司负债为190,358,731.76元,资产为0.00元。为进一步证实胜海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本清算组另根据胜海公司原清算义务人提供的财务资料,通过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胜海公司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清算组已依法完成了胜海公司强制清算的各项基础工作,但因胜海公司已无任何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依法应进行破产清算。鉴于此,本清算组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清算组执行清算工作报告》并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七、清算组后续工作

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本清算组继续履职,依法向东营中院申请对胜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向管理人移交清算资料等相关工作。

清算工作全部完成后,注销清算组印章,终止履行职务。

特此报告。

 

山东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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