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龙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

中山市龙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26 公 开 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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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公告

(2026)龙尚金属破管字第1号

2025年12月08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2072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黄毅等26人对中山市龙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龙尚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01月16日作出(2026)粤2072破4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为中山市龙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山市龙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民社区民耀路16号第一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243060J

法定代表人:胡淳龙

二、接管要求

(一)龙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龙尚公司的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法办理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项目章、资料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及相应控制权限的硬件介质,电子银行授权密码和相应硬件介质;

12、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3、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4、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在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1、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2、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债务形成时间、被催讨情况和催讨偿还情况);

3、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列明职工名字、工作年限、工资、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及安置补偿方案);

4、债务人的股东或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有存在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6、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业务情况;

7、有关债务人的未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

8、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财产转让行为、提供担保行为、债务清偿行为、放弃债权行为;

9、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查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占有龙尚公司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四)自中山市龙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截至移交日止期间,应停止使用中山市龙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部印章,若有擅自使用行为均视为无效。

(五)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三、责任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四、请依时列席于2026年3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8审判庭(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升西路13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多谢配合!

五、敬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公司主要人员各自签名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司主要人员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确认书(参见附件三)各一份。

六、财产及资料移交地点:

移交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请至少提前1日联系管理人预约);

移交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14楼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即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联系人:林炽夫律师

联系电话:18680182024


特此通知

 

 

中山市龙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01月26日

附件

(2026)粤2072破4号-通知书.pdf 下载
(2026)粤2072破4号-决定书.pdf 下载
接管公告-(2026)龙尚金属破管字第1号.pdf 下载
(2026)粤2072破4号-公告.pdf 下载
(2025)粤2072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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