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四川分公司清算公告

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四川分公司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6-02-02 公 开 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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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四川分公司清算公告

 

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债权人:

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债权人:

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债权人:

 

2023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破申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泰禾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2023年8月7日作出(2023)京01破26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故中辰泰禾公司的各分公司应一并纳入中辰泰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到上述三个分公司的财务资料,无法核实债权债务情况。

为避免各债权人权利受到损失,请中辰泰禾公司四川分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及上海分公司债权人,在2026年2月12日之前联系管理人沟通债权申报事宜(联系人王律师18910785832,杜律师15210307780,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荷华明城大厦D座608)。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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