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调整及补充申报债权情况的公告

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调整及补充申报债权情况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08 公 开 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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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调整

及补充申报债权情况的公告

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现就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的补充申报债权确认情况,以及已确认债权调整情况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公示。

一、债权调整情况

1、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对于其债权确认结果为:债权确认金额5,312,796.67元,提存债权金额3,141,864.45元,共计8,454,661.12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该笔债权管理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债权人的债权为无异议债权。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豫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1、债权人享有工程款债权7,854,661.12元,其中在债权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债权;2、确认债权人对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0万元。因此,对于债权人的债权7,854,661.12元,性质由普通债权调整为优先债权。

2、华中建科(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对于其债权确认结果为:债权确认金额35053.20元,提存债权金额133053.20元。后经管理人查证,对其债权已清偿8万元,且已达付款条件。因此,对其债权确认结果变更为:债权确认金额60056.00元,提存债权金额0.00元

3、王建林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对于其申报的借款债权不予确认。后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豫05民初48号民事判决:1、确认债权人享有破产债权本金8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执行时扣除已经支付利息83560元)。因此,对其债权审查结果调整为:债权确认金额2,594,758.00元。 

4、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对于其申报的租赁合同债权不予确认。后债权人向裁委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2022)京仲裁字第17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债务人支付电费310357元;2、债务人支付燃气费125000元;3、债务人支付律师费60000元;4、本案仲裁费91372.47元由债务人承担54823.48元。依据仲裁裁决结果,对债权人的债权审查结果调整为:债权确认金额550,180.48元。

5、吴永涛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对于其申报的按揭贷款债权确认金额为69,746.50元。后经管理人充分调查了解,中广发以债权人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每月贷款按约定由中广发公司承担,房屋也由中广发公司实际掌控。后中广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无法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后期贷款由债权人独自支付。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实际上为替中广发公司垫付的按揭贷款。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垫付的按揭贷款认定为共益债务。因此,对该债权人的债权确认结果调整为0.00元。而债权人已归还贷款本息536,643.18元,以及尚未归还贷款本息2,041,073.17元均调整为共益债务,共计2,577,716.35元。

6、朱仙云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对该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金额为200万元。朱先云与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因撤销权纠纷,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豫05民初61号),撤销双方于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四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AY202012214127等)。朱先云不服,提起上诉。根据破产重整方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42.85%)四套商品房市场价值为1047.7583万元,朱先云需补足差价306.16万元,并于协议签署后2日内一次性支付。管理人收到差价后出具书面确认,维持四套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朱先云债权经和解后,由原争议状态转为通过补足差价实现债权清偿,最终清偿总额为741.601万元,并以履行支付义务为对价保留商品房权益,终结全部法律争议。

7、张金彩、王志勇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对该债权人申报的借款债权审查结果为:债权确认金额10,106,219.46元。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 张金彩、王志勇与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豫05民初55号、56号),撤销双方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六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AY202001000683等)。张金彩、王志勇不服,提起上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金彩、王志勇债权经和解后,由原争议状态转为通过补足差价实现债权清偿,最终以支付700万元为对价保留商品房权益及租赁收益权,终结全部法律争议。 

8、李晶晶

李晶晶于2019年10月3日购买大美城5-2-702住宅,房款229万元。因该房产已备案至第三人名下且有浦发银行贷款,无法备案至其名下,后以4-S108A、4-S108B商铺作担保,2020年12月22日上述商铺备案至李晶晶名下,公司账上无其商铺付款记录。双方曾因撤销权纠纷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协商达成和解:李晶晶放弃5-2-702住宅,交还《购房认定书》及钥匙;7日内支付4-S108A购房款277562元(计算方式:2919500-2294013-347925),并承担一审诉讼费(随房款一并支付);收到房款后确认4-S108A合同继续履行,李晶晶放弃4-S108B 并配合办理涂销手续。此后,双方就本案债权再无纠纷

9、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王赛阳与安阳中广发公司之间,因撤销权纠纷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2020年11月9日签订的4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 AY2020110610106等)。经协商达成和解:天一消防债权1079.040134 万元、工程保证金58.107376万元;河南博科债权166.6574万元、保证金14.0346万元,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42.85%计算,总清偿额 564.69423万元,与4套商品房价值619.8万元差价55.1057万元。

王赛阳需7日内支付该差价(含其 2016年1月7日缴纳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抵顶),并承担一审诉讼费36217.5 元。管理人收到款项后确认4套商品房合同继续履行。此后,各方就本案债权再无纠纷。

二、补充申报债权确认情况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共有7名债权人补充申报7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10,314,457.08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共确认6名债权人申报的6笔债权,债权确认总金额9,171,139.72元。其中确认普通债权4笔,确认金额7,314,144.49元;确认劣后债权1笔,确认金额 1,303,412.45 元(为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债务人做出的行政罚款);确认共益债务一笔,确认金额553,582.78元(为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垫付的按揭贷款)。不予确认债权一笔,申报总金额 58,880.00元(无合同,无确认单,只有发票)。具体债权审查确认情况,详见附件补充申报债权确认表。

三、其他债权情况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另有4名债权人对其申报的四笔债权提起了债权确认之诉,但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该四名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本次公示对该四名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一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将会报请人民法院进行无异议债权确认。

综上所述,本次共增加普通债权金额11,762,495.42元,包含债权调增金额3,144,938.48元及补充申报确认金额8,617,556.94元;普通债权减少金额20,138,677.48元,包含因债权性质由普通变更为优先从而调减的普通金额7,854,661.12元,因债权性质由普通变更为共益债务从而调减的普通金额69,746.5元;优先债权增加7,854,661.12元(系平安消防诉讼确认的建工优先权);共益债务增加3,131,299.13元(系吴永涛、闫利利的债权)。

由于本次需核查的债权较少,管理人不再单独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请全体债权人进行审核,管理人将本次债权变更、补充审查结果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变更、补充审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申请管理人复核,同时需提供支持其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特此报告!



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调整及补充申报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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