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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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2-20 公 开 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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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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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谊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谊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冯志祥、王健伟:

北京京谊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2025)京0491破申2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吴雪岚对北京京谊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京谊兄弟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又于12月9日作出(2025)京0491破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谊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九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现管理人向上述人员/单位释明,如债务人京谊兄弟公司、股东冯永祥和王健伟及京谊兄弟公司的全体债权人有意申请对京谊兄弟公司进行重整,或者债务人宏岩鑫晨公司有意申请和解,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申请,并同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如上述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视为没有重整和和解的意向。管理人将依法对京谊兄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根据清算情况,按照法律程序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京谊兄弟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北京京谊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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