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补充细则

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补充细则

公开时间:2025-12-17 公 开 人: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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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指引补充细则


各位债权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法院”)作出(2025)吉019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程光远对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作出(2025)吉0191破2号决定书,指定吉林省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自本次债权申报工作启动以来,管理人在接收申报材料、解答咨询疑问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债权人对于《债权申报表》的填写、债权申报所需材料等事项存在疑问,导致部分申报材料出现瑕疵、申报流程未完全符合要求,可能影响债权申报的效力及后续审查效率。为进一步明确申报要求,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有序高效推进,现就相关补充事宜作出细则如下:

一、《债权申报表》的填报

1.申报债权金额

(1)对于购房人:本金为缴纳的房屋全款或首付款;利息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本息之和(对于迟延履行交房产生的利息,因该部分计算比较复杂,购房人计算可能存在实际困难,由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代为计算并计入债权金额);其他部分则填写因购房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维基金、契税、印花税、公证费、登记费、代办费、违约金、诉讼费等,需逐项单独列明;总金额即上述各项费用之和。

(2)对于施工单位:本金为欠付工程款金额;利息为欠付工程款利息或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其他部分则填写因迟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迟延履行金等,需逐项单独列明;总金额即上述各项费用之和。

(3)对于其他债权人:本金为欠付费用金额;利息为欠付费用产生的利息或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其他部分则填写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迟延履行金等,需逐项单独列明;总金额即上述各项费用之和。

2.债务人身份:如华怡公司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提供连带保证或担保,则勾选“连带债务人/担保人”,其余情况均勾选“主债务人”。

3.有财产担保债权信息:根据实际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填写,如不存在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无需填写。

4.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根据实际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填写,如不存在工程款,则无需填写。

5.其他共同债务人:根据实际的共同债务人填写,如不存在其他共同债务人,则无需填写。

6.债权诉讼时效情况:购房人无需填写此项;施工单位写明项目施工合同及结算单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及催款情况;其他债权人写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催款情况。

7.有无诉讼、仲裁文书或公证文件、诉讼仲裁详情:根据实际的诉讼或仲裁情况填写,如无诉讼或仲裁,则无需填写。

8.破产清算前对债务人是否负有债务及金额、是否主张抵销及申请抵消的金额:如在破产清算前对华怡公司不负有债务,则无需填写此项;如存在应当支付给华怡公司而未支付的款项,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欠付的金额及是否主张抵销等内容。

二、申报债权时需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认购协议;②商品房买卖合同;③置换合同;④转账凭证或POS机小票;⑤收据;⑥发票;⑦贷款合同;⑧贷款放款回单;⑨还款明细/银行流水;⑩判决书等。

2.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②结算单;③工程款支付银行流水;④工程款发票;⑤判决书等。

3.其他债权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合同;②银行流水;③结算单;④判决书等。

注:各类债权人若无上述某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则无需提交;若持有本细则未列明但与债权申报相关的其他材料,可一并提交。上述所列材料名称仅为参考,若实际持有材料的名称与所列不一致,以实际材料为准。

三、特别说明

1.本补充细则所明确的事项,与原《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细则为准;原指引未提及但本补充细则已明确的事项,按本补充细则要求执行;

2.对于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因欠付费用产生的利息、违约金,需逐项单独列明并附页注明计算依据、标准及明细;

3.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可以申报,但应扣除未到期期间的利息;计息的债权,其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25年11月11日);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产生违约金的,该违约金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25年11月11日);

4.请各位债权人仔细研读本补充细则,结合原指引要求,逐项核对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确保申报事项合法合规、材料真实完整。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任何疑问,可与管理人联系咨询。

感谢各位债权人的理解与配合,管理人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破产清算各项工作。

 


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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