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2破42号通知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2破42号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12-04 公 开 人:天津市金圣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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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5)津 02 破 42 号

 

本院根据天津市金圣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 年 11月13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为天津市金圣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 2026年1月5日前,向天津市金圣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鲁能国际中心 1019,联系人:王粟,联系电话:1366208903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 2026年1月16日9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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