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致股东通知函-孙亚丽

【公告】致股东通知函-孙亚丽

公开时间:2025-12-18 公 开 人:汪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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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函

致: 孙亚丽 

2025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强清7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九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乘公司”)强制清算案。2025年4月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强清784号决定书,指定汪显水(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履行清算组职责。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经清算组了解,您为九乘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5%。

综合以上信息,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十九条[1] 、上海高院《关于当前破产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八条之规定[2],本清算组正式致函贵方如下:

1.请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5日内联系本清算组并填写附件中《银行账户送达地址、方式和银行账户确认书》,便于在九乘公司有剩余财产时向贵单位进行分配。

    2.如若您保管有九乘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请于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清算组移交。

3.如若您对于九乘公司享有债权,请于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申报的,请填写附件中《债权申报材料》。

4.如若您负有向九乘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或者持有九乘公司财产,请您于收到本函5个工作日内向本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如若您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的,限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补足出资。

6.您若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财产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妨害清算罪等罪名,依法追究您的刑事责任。

若您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也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清算组将在必要时根据《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请仔细斟酌,正确对待,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责任。

特此函告!

清算组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汪显水律师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7层

邮编:200120

电话:13482261913

特此函告!

上海九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12月18日

附:

1、民事裁定书【(2025)沪03强清784号】

2、决定书【(2025)沪03强清784号】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9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2] 上海高院《关于当前破产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8条: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持有上述材料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罚款标准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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