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破154号第六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公告

(2021)沪03破154号第六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19 公 开 人: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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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六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公告

(2021)冠辕破管字第124号

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沪03破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辕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沪03破154号《决定书》,指定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方案》,上海冠辕公司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3月4日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管理人现将第六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27户,参会127户,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660,141,682.35元(以下币种相同)。本次会议采取非现场投票方式,截止2026年3月14日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表决规则,《关于再次调整《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议案》同意债权人为121户,反对债权人为6户。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95.28%,已过半数;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81,872,424.2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3.23%,已占二分之一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综上,根据冠辕公司第六次债权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再次调整《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议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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