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2-02 公 开 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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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2025)川1502破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12月22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指定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经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现决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8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975253386,登记地址:高县胜天镇新和村一组,登记股东: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代小平(持股比例12%)、雷国熊(持股比例3%),登记机关为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工作范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准则,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

(2)审计债务人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结算书等能够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文档移交管理人;

(4)审计债务人对外债务情况;

(5)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行为;

(6)核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与债务人非正常履职的情况。

2、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根据管理人要求对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的每一笔债权独立发表审计意见;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配合管理人做好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6、配合管理人做好清算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审计报告等;

7、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根据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

8、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宜。

(二)评估机构工作范围

1、评估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现有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原材料、应收账款等,并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宜。

三、基本资格要求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

2、在四川省宜宾市拥有固定办公场所;

3、参选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没有被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禁入的记录,并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入选人民法院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库;

5、本项目工作团队里至少有一名资产评估师和一名注册会计师,该两名人员为团队负责人,团队总人数不少于五人;

6、与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及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且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选;

8、参选机构承诺接受委托后的30日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及专项评估报告初稿,35日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及专项评估报告定稿;

9、参选机构对于未达到时间进度、人员配备等工作要求时自愿放弃收取报酬的承诺函。

上述任何一项不符合即视为无效参选。

四、审计、评估费用

1、本次选聘服务两项费用(审计和评估)合计最高限价8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按照无效参选处理。

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或重大错误的,管理人有权调减或者拒绝支付相应费用;

3、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本次审计、评估无预付款,审计、评估费用依法作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情况决定支付时间,暂不能确定具体期限。

五、参选提交的材料

参选机构应当向管理人提交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参选材料:

1、参选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第三人进行参选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参选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件;

3、审计、评估费用标准和初步报价;

4、其他应提供资料参考本公告基本资格要求和评分细则(见附件)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参选材料提交

参选机构应当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并密封,参选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纸质版应当加盖参选机构公章及骑缝章。

上述材料应当在2026年2月6日18:00前提交至以下地址,邮寄提交的应当在备注中明确“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审计、评估参选材料”: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酒都路中段59号9楼

联系人1:彭 超, 联系电话:13629037616

联系人2:周雨葭,联系电话:18308120578

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应当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并在邮件标题中明确写明“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审计、评估参选材料”及参选机构名称:

电子邮箱:907412376@qq.com

仅提交纸质版材料或仅提交电子版材料的,视为无效参选。

七、选任方式

管理人对参选机构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本公告报名条件的参选机构为备选机构,管理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评分细则对各备选机构的资质、经验、报价等事项进行综合评判,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一家联合机构入选,未通知的参选机构视为未入选,参选材料不予退还。如符合条件的机构仅有一家的,则直接确定为中选机构。

八、其他事项

1、本选聘公告及参选机构的参选材料均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2、参选机构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完整、合法,管理人有权对参选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发现材料内容虚假的,将直接取消参选资格。

3、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高县恒旭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高县恒旭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评分细则

附件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公告(高县恒旭).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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