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公开时间:2025-07-18 公 开 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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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11破2-6号


申请人: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4日,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办公场所,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并且管理人未接收到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财务账册等材料。截止2025年6月25日,本案发生破产费用620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管理人未接管到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620元,现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条件,故管理人提出的请求应予准许。因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交财务账册等相关材料,对无法清算负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3条的规定,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向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

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芳

审 判 员  常 柳

审 判 员  王智平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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