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领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要求股东限期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

广州领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要求股东限期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6-04-09 公 开 人:广州领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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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领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要求股东限期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

李尚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粤01破申9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大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申请广州领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创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2025)粤01破50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为广州领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处理有关领创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经管理人查阅领创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显示领创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朋蔚,股东变更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领创公司的发起人分别为李朋蔚(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75万元,持股比例95%,出资期限为2042年7月31日),李尚蔚(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万元,持股比例5%,出资期限为2042年7月31日)。2023年10月24日,领创公司申请变更章程及认缴出资数额。股东李尚蔚将其持有的领创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李朋蔚,李朋蔚成为领创公司一人股东,其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出资0元,持股比例100%,出资期限为2042年7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管理人结合领创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开立的基本户银行账户【账号:44050156160100003225】流水,管理人未发现李朋蔚已实缴出资,其未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等规定,领创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出资不受期限的限制,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贵方对股东李朋蔚未出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管理人特向贵方告知如下:

1.请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管理人联系,并向管理人缴纳认缴未出资的款项。

2.如贵方对本通知所及的出资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请在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贵方不履行出资义务且未提供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材料。相关不利法律后果将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广州领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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