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执行长期股权处置方案进行股权分配的公告

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执行长期股权处置方案进行股权分配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17 公 开 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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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执行长期股权处置方案进行股权分配的公告

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债权人:

2024年12月1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厦门乾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龙股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27日指定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据《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管理人制定《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方案》(以下简称“处置方案”)对泰龙股份公司名下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采用“股权分配+信托管理”相结合的处置方案,并提交泰龙股份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处置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之(4)“特别事项说明”中明确,三家担保债权人有权选择继续按照已经泰龙股份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实现担保债权的清偿;也可选择将其享有质权的担保财产纳入本方案进行股权分配和信托管理,该担保债权人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对质押股权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担保债权人广东中鸿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将其享有质押权的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纳入本方案;担保债权人深圳启慧成投资有限公司选择将其享有质押权的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担保债权人信达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将其享有质押权的华安县浙溪口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继续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处置并分配。

根据处置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股权分配相关规定,管理人现就泰龙股份公司名下10家子公司的股权分配事宜安排如下:

一、本次股权分配的范围

详见附件。

二、本次分配股权的质押情况

依据(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72号民事判决,广东中鸿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泰龙股份公司(仅为股权出质人)持有的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现后取得的可供分配财产范围内,按照法定顺位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不予清偿。因广东中鸿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将其享有质押权的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纳入本方案,故其对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泰龙股份公司并非主债务人,也未对该笔债权提供担保,故担保债权不足清偿部分不予清偿)。

三、本次股权分配方案

(一)分配方式

根据处置方案规定,管理人制定“股权分配公告”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厦门法院破产案件辅助系统”或管理人官方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公告,一旦公告完成即视为完成股权分配。

获得股权分配的普通债权人集体持有本报告第一条所述10家公司的股权,整体持股比例与泰龙股份公司原持股比例一致。本方案所述的股权分配无需将10家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普通债权人名下,但获得股权分配的普通债权人实际上享有10家公司的股东权益。

(二)具体方案

1.担保债权人广东中鸿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泰龙股份公司持有的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享有分配权益。如在处置方案执行过程中,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价值超出担保债权,超出部分由其他无争议普通债权人享有。

2.无争议普通债权人对本报告第一条所述“本次股权分配的范围”中除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外的其他9家公司的股权享有股东权益,每户无争议普通债权的持股比例为其无争议普通债权金额占截至本次分配公告发布时无争议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

3.无争议普通债权的持股比例需逐批次调整。根据处置方案规定,因泰龙股份公司普通债权认定工作持续开展,在每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普通债权或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终结破产程序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争议普通债权后,管理人就该批次普通债权发布“股权分配公告”,同时就历次普通债权对子公司持股比例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本次股权分配完成后,债权人截至2026年3月10日的象征性持股比例份额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股权分配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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