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5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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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5 破申 18 号

申请人:薛明伟,男,1976 年 8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街道兴园社区建业城 11 号楼 2 单元 201 号。

被申请人:安阳市安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街道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向北 200 米路西院内 2 楼 209 室。

法定代表人:牛志远。

经申请人薛明伟申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0503 执 1898 号决定书,以安阳市安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新能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薛明伟与安能新能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0503 民初 54 号民事调解书: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安阳市安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薛明伟劳务费 9800 元,被告安阳市安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薛明伟劳务费9800元,双方债务偿还完毕;二、若被告安阳市安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薛明伟有权要求被告安阳市安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安阳市安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安能新能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薛明伟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4)豫0503 执 1898 号。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冻结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之外,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已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 年 3 月 11 日,薛明伟以被执行人安能新能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安能新能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安能新能源公司目前为未经营状态,涉及 4 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 492832.03 元。安能新能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存在严重的资不抵债情形。

另查明:安能新能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牛志远。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明伟系安能新能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安能新能源公司作为债务人, 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经薛明伟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薛明伟对安阳市安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宁小昆

审判员 李建军

二 〇 二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代书记员 户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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