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公告

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16 公 开 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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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通过抽签选任方式指定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担任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2月25日24:00时前,向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浙商国际9栋10楼,联系人:尼玛仓决律师、敬静律师,联系电话:18889099723、18148169055)

债权申报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债权申报书及主体资格的材料;2.债权形成过程及数额计算清单;3.证据目录;4.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债权申报文件回执;6.破产债权申报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授权委托书 (详见附件2)

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要在现场核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管理人初步定于2026年3月13日下午15:40时整,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欧珠路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

                                                  2026年2月16日

附件

鸿之泰破产案件债权申报附件2.docx 下载
债权申报附件1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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