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通知

清算组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通知

公开时间:2026-04-28 公 开 人: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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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组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

                               

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2025)川13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2026)川13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负有妥善保管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清算组、并配合其他强制清算工作的义务。

现清算组向您方送达接管通知,并释明相应法律责任。具体事项如下:

一、接管通知

现通知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和营业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二)债务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印章备案证明、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等经营证照;

(三)债务人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四)债务人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资产的权利凭证;(五)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U盾及密码、税控盘、银行票据等;

(六)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与税务有关的文书、完税凭证等税务资料,审计、评估等资料;

(七)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八)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应收账款清单等文件资料;

(九)债务人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债务人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十一)债务人的电子数据和授权密码;

(十二)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十三)债务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清算组将一并接管。

清算组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若不能按时移交上述资料及说明,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清算组,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

二、法律责任告知书

如你方未如实履行配合强制清算的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清算组现将配合强制清算的义务及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释明如下:

(一)债务人有关人员配合强制清算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司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澈、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诚、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三)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怠于履行移交义务导致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四)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除本责任释明公告载明的以外,法律另有规定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承担不配合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

三、清算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158号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637000

联系人:魏顺福 联系电话:18989190511

周昊波 联系电话: 17581719971

 

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6年4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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