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关于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20 公 开 人:内蒙古信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399次
召开时间:2026-04-16 09:30
  • 打印

公 告

(2025)内2502破2号

 

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根据申请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5)内25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18日指定内蒙古信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内应在2026年4月3日之前向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和大街金泰中心A座六楼,联系人:胡经理,联系电话:15848113038】并网络在线(通过链接:http://www.dingtalk.com/download 下载钉钉→注册账号→搜索群号:163525008981→网络查找公开群组“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申报、会议群”→实名申请入群,债权网络申报说明及债权申报材料详见群通知和群文件)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情况。

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4月16日9时30分以网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会议通过钉钉平台会议直播群进行,现场会议在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要提前向管理人报备。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内蒙古荣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