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博士医美破产清算案: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光博士医美破产清算案: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25 公 开 人: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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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审计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于2025年12月8日裁定受理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博士医美”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光博士医美的破产清算工作。

因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拟遴选审计机构为本案提供审计服务,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光博士医美基本情况

光博士医美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涉及的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58542146,法定代表人:李文海,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399号三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12年10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光博士医美介绍,光博士医美近年来未进行过年度审计。光博士医美向管理人提供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并向管理人移交了部分原始财务凭证。有意向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可联系管理人获取前述材料。

二、   审计工作范围和要求

(一)        工作范围

1.  对光博士医美截至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提供客观、完整的财务数据审计结果,就光博士医美是否已经资不抵债出具明确意见,依法依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暂定为本案破产受理日,即2025年12月8日,审计覆盖期间为2012年10月16日至审计基准日。审计报告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光博士医美截至审计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情况。审计基准日后发生的可能影响该期间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的期后事项,应在查明后就可能影响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的任何重大事项的发生或任何重大事实通知管理人,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2)          光博士医美的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3)          光博士医美的资产构成、变动以及转移情况;

(4)          光博士医美的应收款项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审计询证函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5)          光博士医美的负债情况,根据债权申报情况,梳理账面未申报债权情况并提供账面未申报债权明细表;

(6)          光博士医美大额资金流向情况;

(7)          光博士医美与其股东、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与合法性,是否存在损害光博士医美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在审计报告中体现该等关联交易及往来核查情况;就光博士医美是否与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存在人格混同的事项发表意见;

(8)          核查光博士医美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2.  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职工债权调查,并为管理人的诉讼仲裁工作等破产清算工作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如需),对审计报告或与破产审计、光博士医美财务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4.  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清算工作中涉及光博士医美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状况报告等;

5.  浦东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        其他要求

1.  审计机构需要在签订审计聘用协议并取得必要的审计材料后的3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在出具初稿后的7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  因光博士医美现无充足的货币资金可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在管理人将光博士医美银行账户资金足额接管到管理人账户后进行支付。如光博士医美银行账户资金资金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的,管理人将根据审计机构的报价结果就是否同意垫付审计费用的事宜制作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如无债权人垫付费用,本案审计机构可能需要先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在完成光博士医美财产的处置工作并归集到管理人账户后进行支付,具体付款安排以审计机构聘用协议的约定为准。

3.  审计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光博士医美信息及因本案知悉的其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三、   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的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并被列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A类名单和B类名单)》;

(二)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审计机构拟派出参与本案审计工作的团队负责人在近3年内有担任破产(含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下同)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经历,安排足够的会计师,能够匹配本案工作量和工作时限要求;

(四)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依法不允许承担本案审计服务的利益冲突和回避情形;

(五)本项目只接受单独申报,不接受联合申报,不得转委托。

四、   报价材料的提交及其他事宜

(一)审计机构提交的报价材料应当包括:

1. 《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1);

2. 审计机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彩色扫描件、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彩色扫描件、审计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彩色扫描件(详见附件4);(2)拟参与本案审计机构的人员名单(含姓名、学历、工作经历等)及其执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彩色扫描件;

3. 初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及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间等;

4. 含税报价。应当为包含差旅、住宿、餐饮等相关费用的含税固定总价,且应说明收费依据、方式等;

5. 近3年破产审计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

6. 报价承诺函(详见附件2);

7. 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3);

8. 审计机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5);

9. 审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报价材料的提交方式

上述材料应加盖审计机构公章,以PDF文档格式发送至管理人联系邮箱HW.GBSYM@haiwen-law.com,邮件主题和申报材料均按照“光博士医美破产审计报价文件+审计机构名称”命名。

上述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三份邮寄至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26层,收件人: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电话:15021699597、19821071108。

(三)        报价材料的提交时间

请审计机构于2026年4月2日17:00前向管理人提交上述材料(以管理人联系邮箱收到时间和快递送达时间为准)。

(四)        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其中,业务经验与能力评分占25分,工作方案评分占25分,报价方案与自担相关费用承诺评分占40分,报名材料的制作占10分。

(五)选定机构并签订协议

管理人将在报价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后根据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提供的报价文件,按照上述评分标准对各审计机构的业务经验与能力、工作方案、报价方案与自担相关费用承诺、报名材料制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拟聘请的审计机构。

管理人初步确定拟聘请的审计机构后,将向光博士医美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听取债权人相关意见,并将依法报浦东法院许可(如涉及)。前述工作完成后,管理人将与选定的审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并通知相关机构安排进场工作。

(六)其他事项

1. 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应自行承担因参与报价产生的相关全部费用。

2. 如本公告确定的报价时间届满后无人参与报价,管理人可视情况选择再次发布公告或采取线下邀请、协商方式确定本项目的审计机构。

3. 中选的审计机构,后续若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会议或浦东法院未许可聘请审计机构、情势变更或其他原因无需聘请审计机构),将无法与相关主体签订聘用协议,管理人及光博士医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 管理人联系方式为:沈律师(15021699597)、章律师(19821071108)。

 

特此公告。

 

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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