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琛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管理人应收款债权拍卖公告

上海琛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管理人应收款债权拍卖公告

公开时间:2025-11-28 公 开 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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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作出(2022)沪03破25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琛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下称“琛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下称“本案”),并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琛展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将于2025年12月4日10:00至2025年12月5日10:00在“京东资产交易·重整与清算”网络拍卖平台(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以网络竞价方式开展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重要提示

1.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本公告的要求,仔细了解拍卖标的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2.   本次拍卖标的无权利登记证书,可能产生的税费、变更登记等费用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3.   拍卖标的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人仅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申请法院相应确权法律文书及其他必要的配合),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办理过户手续的流程、所需材料和所需时间,拍卖人对法院出具文书的时间不作任何承诺。拍卖标的因此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买受人不得以此原因悔拍。

4. 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关于拍卖标的相关情况说明和描述,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应自行对拍卖标的进行调查确认其价值。竞买人不得以现状和本公告中解释的不一致追究琛展公司或管理人的责任。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有意竞买者请自行查证,无论竞买人是否进行过尽调,一旦参与竞拍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

5.   竞买人参与本次拍卖视为已知悉并自愿承担可能的出资瑕疵风险。买受人承担相应风险或法律责任后不得向管理人或琛展公司主张任何责任。

6.   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将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将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

7.   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详情等并在竞买过程中及竞买后严格按照本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履行相应义务。如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悔拍的,管理人有权要求竞买人继续履行,或者对竞买标的进行重新拍卖等;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就差额部分可以向原竞买人继续追偿,竞买人完全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二、 拍卖标的

(2023)沪7101民初1488号和(2023)沪7101民初1639号应收款债权

三、 标的基本情况

债权一:(2023)沪7101民初1488号应收款债权

根据上铁法院作出的(2023)沪710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一、马志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琛展公司返还出资款 246,373.08元,荣峰、杨利对马志飞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荣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琛展公司返还出资款2,488.62元,马志飞、杨利对荣峰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下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琛展公司申请对荣峰、马志飞、杨利强制执行,案号(2024)沪7101执398号。在划扣荣峰银行存款3,796.17元、马志飞银行存款2,684.04元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铁法院作出(2024)沪7101执3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荣峰、马志飞和杨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参见附件3)

此后,被执行人荣峰在管理人的主持下与两家债权人达成和解,两家债权人同意在荣峰支付相应的和解款后,不再追究荣峰的清偿责任。经本次和解,该案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调整为:一、琛展公司有权要求马志飞返还出资款188,154.17元,杨利对马志飞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荣峰所支付的超出荣峰应负担的金额的部分(荣峰支付总金额合计63,796.17元,扣除荣峰应返还出资款2488.62元、应付诉讼费用1677.64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用1,211元后,荣峰超额承担的金额为58,218.91元),可依法向马志飞和杨利追偿。

综上,债权一项下债权人琛展公司可向债务人马志飞和杨利主张的应收款债权金额为188,154.17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债权二:(2023)沪7101民初1639号应收款债权

根据上铁法院作出的(2023)沪710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利、马志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琛展公司196,692.62 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下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琛展公司申请对马志飞、杨利强制执行,案号(2025)沪7101执115号。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铁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马志飞和杨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参见附件4)

综上,债权二项下债权人琛展公司可向债务人马志飞和杨利主张的应收款债权金额为196,692.6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五、拍卖价格

起拍价:164,155.24元,保证金:起拍价的20%,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整数倍。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1.   咨询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接受关于标的的咨询,意向竞买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查阅管理人接管到的有关拍卖标的的相应材料。

2.   有关拍卖标的的公开信息,有意者请自行调查确认,本次拍卖不安排现场展示看样。

 

七、竞买人条件

1.   竞买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因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对股东存在特殊要求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具体资格条件由买受人自行根据相关规定或向登记机关、监管机关等询问确认。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优先购买权人

本次拍卖暂无优先购买权人。

若存在其他优先购买权人且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最晚于2025年12月3日18:00前联系管理人并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平台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十、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十一、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及其他可能产生费用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核实。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相关未了结的债务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承担后不得据此主张竞价无效或向管理人追偿。

 

十二、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   拍卖竞价前将通过“京东资产交易·重整与清算”网络拍卖平台对竞买人的账户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

3.   本标的物竞得者应在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竞拍尾款支付。

账户名:上海琛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15569640380015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悔拍,管理人可提请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悔拍的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琛展公司破产财产。重新拍卖的,仍按原拍次进行。重新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如超出其预交的保证金数额,买受人应补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拍卖标的的交付

1.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竞拍尾款支付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地址: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2.   自买受人支付完毕全部拍卖款项后(最迟不晚于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等全部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   管理人未接管到拍卖标的相关材料。管理人可协助协调标的公司与买受人交接与拍卖标的有关的相应材料,但是标的公司的配合程序和可交接资料的完整性管理人无法保证。

4.   拍卖成交后,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由买受人负责。管理人可提供必要的协助,申请法院出具过户裁定和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但是相应时效管理人无法保证。标的公司对琛展公司的应收款,不论是否真实存在,标的公司和/或其股东不得再向琛展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5.   本公告、须知中对拍卖标的物的描述,仅供买受人参考,买受人需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的全部权利瑕疵风险及其他未知相关风险,如果因拍卖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原因导致过户行为无法顺利完成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若在买受人支付完毕全部拍卖款项前(最迟不晚于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标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续处理由买受人和管理人另行协商。若在买受人支付完毕全部拍卖款项后标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应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无法过户、标的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等,管理人、琛展公司不承担责任。

7.   如本次拍卖标的物由于不确定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管理人未能掌握的情形等原因致使拍卖标的物不能如期交割的,管理人、琛展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管理人咨询。

管理人咨询电话:13901818090 贾律师

法院监督电话:021-58951988

 

 

上海琛展展览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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