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宏兴公司破产受理及指定审理裁定

武陟宏兴公司破产受理及指定审理裁定

公开时间:2025-07-30 公 开 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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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8破申24号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文化路 47 号。

法定代表人:左海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老催庄。

法定代表人:宋新芳,监事。

经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18)豫0823执1591号决定书,以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河南省武陟县公证处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8)武证执字第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法律文书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2627414.07 元。经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9日,注册资本为 5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宋新芳,股东为宋新芳。

本院认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征得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破申24号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文化路 47 号。

法定代表人:左海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老催庄。

法定代表人:宋新芳,监事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该公司住所地在武陟县辖区,该公司所涉案件多为武陟县人民法院办理,由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公司破产案件,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也有利于案件快捷审理。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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