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审核规定

临沂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审核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08 浏览次数:508次
  • 打印

临沂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临时管理人债权登记审核组债权审核规定

 

为规范、高效、公平、公正地推进临沂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城公司”)预重整案的债权申报与审核工作,统一债权审核标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1302破申3号《决定书》的相关规定与精神,临时管理人债权登记审核组(以下简称“审核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确保债权审核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明确各类债权的审核要点、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预重整程序与后续可能的重整程序有效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碧城公司预重整程序中,所有债权人依据临时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及《债权申报须知》向审核组申报的债权的接收、统计、分类、审核、复核、确认及争议处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债权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高效透明、实事求是、统一标准的原则。审核组人员应勤勉尽责,依据法院决定、公告要求及本规定,对每笔申报债权进行独立、客观、审慎的审查。

第二章 债权资料的接收、登记与统计

第四条 接收渠道与确认

1、申报途径:债权人应按照《债权申报公告》及《债权申报须知》的要求,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向审核组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接收地址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南京路交汇处向北200米路东碧桂园凤凰壹品项目处临时管理人办公室。

2、形式审查:接收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形式审查,重点核查:

《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信息表》、《送达地址及账户信息确认书》、《送达回证》是否填写完整、签章无误。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否齐全。

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材料清单是否提交。

申报文件是否一式三份。

电子版(PDF格式)是否已发送至指定邮箱(16653997059@163.com)。

3、登记回执: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应即时出具《债权申报回执》或进行系统登记,载明接收时间、申报编号、申报金额等基本信息,并妥善保管邮寄底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债权人需补正的内容及期限。

第五条 信息录入与统计

1、建立台账:设立统一的《债权申报登记总台账》,对每一笔申报债权进行唯一编号登记,详细记录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性质、申报金额、申报时间、联系人及方式、资料完备情况、接收人员等。

2、初步分类:根据申报材料反映的债权性质,参照本规定第六章,进行初步分类标注(如:购房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等)。

3、定期统计:定期对申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动态更新申报数据,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申报进展,为后续审核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六条 初审

1、任务分配:审核组负责人根据债权初步分类和组员专业特长,分配审核任务至具体审核人员。

2、实质审查: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定第四章、第五章的审核标准,对分配到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金额准确性、诉讼时效、担保效力、优先权认定等。

3、问题处理: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在疑问的债权,审核人员应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补正通知书》等方式,要求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

4、意见形成:审核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填写《债权审核表》,详细记录审查过程、认定事实、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包括确认金额、不予确认金额及理由、视为未申报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复核

1、复核主体:设立复核岗,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小组负责。

2、复核内容:对初审意见、证据材料、法律适用、金额计算等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关注:

重大、复杂、疑难债权。

涉及优先权的债权(购房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

初审中存在争议或疑问的债权。

申报金额巨大的债权。

3、复核意见:复核人员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如与初审意见不一致,应与初审人员充分沟通,并将沟通结果及最终复核意见记录在《债权审核表》中。

第八条 审核结论的形成与送达

1、结论形成:经初审、复核程序后,形成最终的《债权审核确认函》或《债权审核不予确认通知书》。审核结论应明确债权性质、确认金额(或不确认理由)、计算方式(尤其注明利息计算截止至2025年8月19日)。

2、内容要求:审核结论文书应载明债权人信息、申报金额、审核确认金额、债权性质、审核依据及理由,并明确告知债权人异议权利及行使期限。

3、送达:按照债权人提交的《送达地址及账户信息确认书》,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债权人送达审核结论文书,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四章 各类债权审核标准

第九条 通用审核标准

所有债权审核均需遵循以下通用标准:

1、真实性:审查债权发生的原因、过程是否真实,证据材料是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合法性:审查债权形成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

3、关联性:审查证据材料与碧城公司及申报债权之间的关联性。

4、金额准确性:审查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等计算是否准确,计算依据和期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特别注意:所有派生债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的计算截止日期原则上为2025年8月19日(预重整受理日)。

5、诉讼时效:审查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应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条 分类审核要点

(一)购房类债权

重点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的真实性、备案情况;付款凭证(发票、收据、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与连续性;房屋交付与占有情况(是否已实际交付并入住);购房人身份及购房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

标准: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区分消费者购房人(享有优先权)与一般房屋买受人、以房抵债情形。审核支付价款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及其他认定因素。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重点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工程价款支付情况;优先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标准:审核优先受偿范围是否限于承包人承建工程的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的顺位关系。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

重点审核:主债权合同;抵押/质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担保物现状及价值评估情况。

标准:审核担保物权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担保范围是否明确,是否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职工债权

重点审核: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欠薪证明等。

标准:与碧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保存的记录及社保机构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计算标准依照法律规定。

(五)税款债权

重点审核:税务部门出具的欠税证明、纳税申报表、滞纳金计算书等。

标准: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书作为主要审核依据。

(六)普通债权

重点审核:合同、协议、送货单、收货凭证、对账单、发票、银行凭证、生效法律文书等。

标准:严格依据证据认定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计算需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七)劣后债权

重点审核: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惩罚性赔偿金等的计算依据。

标准:单独列明,依法列为劣后债权。

第五章 复核与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内部复核

审核组建立二级复核机制,确保审核质量。对重大、疑难债权,可进行集体讨论或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债权人异议处理

债权人对《债权审核确认函》或《债权审核不予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法定期限内(或按债权人会议通知的期限)向审核组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异议复核

审核组收到异议后,应另行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并可组织债权人进行沟通、听证,必要时可请求法院给予指导。审核组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转诉讼程序

对于经审核组复核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异议债权,审核组应在预重整方案草案或预重整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明确告知债权人有权在(未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审核组应妥善保管相关债权申报及审核材料,以备诉讼之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衔接正式重整

本预重整期间的债权审核结果,将作为后续可能进入的正式重整程序的重要基础和参考。若法院正式受理碧城公司重整申请,本审核规定的精神及已完成的审核工作可与正式重整程序中的债权审核相衔接,但最终须以正式重整程序中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和法院的裁定为准。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临沂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债权登记审核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债权登记审核组

二〇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