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蓝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0 浏览次数:8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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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根据蓝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25年7月1日作出(2025)苏0115破申35号决定书,决定对蓝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宙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蓝宙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810向以下地址寄送债权申报材料:

: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西路59号1栋2层211-E室

收件人:郭洁电话:17625904916

管理人咨询电话:18994143356(顾律师,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30-17:30)。

 

特别说明:

1.目前蓝宙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江宁法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蓝宙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预重整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蓝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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