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6-02-14 浏览次数:433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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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债权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2026)辽0211破申2号《决定书》,决定对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叉车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辽宁金正德辰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大连叉车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负责预重整期间各项工作。

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保证大连叉车公司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院相关决定书之规定,临时管理人就债权申报事宜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大连叉车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1.《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一)。债权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填写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债权申报书》(见附件二)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如为货款债权需注明供货批次、叉车设备型号等相关细节,为借款债权需注明借款用途等)。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3.《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4.《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三)请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二)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机构债权人与大连叉车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等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见附件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须本人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捺手印)。

3.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代理人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不得委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作为其申报债权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报时,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机构债权人委托公民个人代理申报债权的,代理人须为与债权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债权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代理。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五),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代理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劳动合同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个人债权人委托公民个人代理申报债权的,代理人须为与债权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债权人近亲属的名义代理。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本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代理人与债权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债权人所在社区出具的推荐亲属代理证明等;

债权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提示:在提交上述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同时,债权人还须提交《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六)及《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见附件七),并准确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各项联系方式均为必填项目),如债权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临时管理人,则临时管理人按债权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或者送交的文件和/或按照债权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视为正式送达和通知。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合同书及票据、划账单等履行凭证(如为叉车买卖、租赁、维修等相关债权,需提交对应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维修合同及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等);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

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表明该法律文书生效日期,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大连叉车公司预重整之日,即2026年2月10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以上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

提示:债权人提交上述资料同时,还须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三)中列明。

(四)《债权人承诺书》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严肃性,请各位债权人提交书面的《债权人承诺书》(附件八),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承诺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应一式贰份。

2.债权人对大连叉车公司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3.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本指引特别指明为原件的,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

4.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5.如债权人为境外或属境外企业(包括注册地为台湾、香港、澳门),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和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作出的中文译本。

三、受理债权申报的时间、申报方式和地址

(一)申报时间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如债权人未在指定申报期限内按照本指引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可以在大连叉车公司预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4月15日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不顺延)。请债权人在2026年4月15日(含当日)前向大连叉车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申报方式和地址

债权申报采取书面申报方式

债权人须将全部债权申报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临时管理人,或亲自到指定申报地址提交。请在邮寄单注明“向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

申报债权通信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0-1号新星星海中心A座12A层02、03号(辽宁金正德辰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116000

临时管理人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15309810226微信同号)

临时管理人邮箱:dlchache@163.com

临时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如需核对原件或要求补充提供证据、资料,临时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债权人,债权人须在临时管理人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

如债权人未能按照本指引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和/或未能在临时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材料原件以供核实的,对于申报的债权,临时管理人不予确认。

四、其他事项

1.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2.请各债权人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如各债权人迟延申报,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可能导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3.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确定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同时确定一个手机号码作为与临时管理人日常联络号码(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信息的手机号码与日常联络的手机号码可以相同),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临时管理人。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大连叉车公司的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大连叉车公司负有债务的,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将依法清收。

5.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裁定受理大连叉车公司预重整之日即2026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7.债权人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临时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8.债权人应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收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文件无法送达。

9.本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10.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等法律文件,不视为对申报债权的确认,申报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应以债权人提交的债权资料所证明事实为准。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1.债权申报登记表;

2.债权申报书;

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

8.债权人承诺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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