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5 浏览次数:6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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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决定书,决定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或“债务人”)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之一决定书,指定亚太实业清算组担任亚太实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现临时管理人将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内容

债权人应于2025年8月10日之前(含当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详见《债权申报事项说明》)。未在亚太实业预重整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兰州中院裁定受理亚太实业重整后,在正式重整程序内继续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用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债权人尽可能采用邮寄申报方式,并通过电子邮件先行发送债权申报材料扫描件至临时管理人邮箱,临时管理人将优先审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的债权。若债权人须赴现场申报债权的,请提前电话联系临时管理人就申报事宜进行沟通,临时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517号天成金色堤岸B座27楼

收 件 人:潘律师、丁律师

电    话:18124524080、19893150921

电子邮箱:ytsyg1r@163.com

三、特别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兰州中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兰州中院是否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将由兰州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如后续兰州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为便于预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亚太实业预重整债权申报期间内已经申报债权的,相关债权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可以不必另行申报,对于预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产生的利息,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重整申请受理之日(不含当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核对、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亚太实业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兰州中院裁定确认为准。亚太实业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附件7: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及诚信申报承诺书.doc 下载
附件5: 授权委托书.doc 下载
附件3: 债权申报书.doc 下载
附件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doc 下载
附件6:债权人信息确认书.doc 下载
附件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 下载
附件2: 债权申报表.doc 下载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事项说明.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