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8 浏览次数:4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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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5)新2327破5号  

本院根据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担任管理人。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负责人:段丽蓉,联系电话:15848102755)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的财产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在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第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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