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蓝颐康养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淄博蓝颐康养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4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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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5)鲁0306破申1号之一

2025年6月27日,本院根据淄博蓝颐康养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对淄博蓝颐康养发展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并制作决定书,向临时管理人、重整申请人及债务人送达。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2025年4月18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已成立由周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周村区税务局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淄博蓝颐康养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本院指定淄博蓝颐康养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耿峰、贺迎东为负责人。

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7条,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调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四)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上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

(五)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

(六)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七)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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