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贵州贵安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发布时间:2026-06-02 浏览次数:5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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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黔04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龙湖房开公司启动重整程序,并于2026年4月27日指定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担任龙湖房开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6529,贵州贵安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三楼第七审判庭顺利以线上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已按程序通过微信群、电话、短信以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等送达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30位,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66,413,268.68元(陆仟陆佰肆拾壹万叁仟贰佰陆拾捌元陆角捌分),截至本次会议表决完成实到债权人30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含暂缓确认)为66,413,268.68元(陆仟陆佰肆拾壹万叁仟贰佰陆拾捌元陆角捌分),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的100%。本次会议由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主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贵州贵安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及职工债权的报告》《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债权人会议表决办法》《关于请求确认贵安龙湖公司债权人在预重整及重整期间临时表决权有关事宜的报告》;

二、表决通过《关于财产状况及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债权审查规则》《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有关事项及核查债权的议案》及《重整计划草案》。

因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时,债权人已对《关于财产状况及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有关事项及核查债权的议案》及《预重整方案》依法进行表决并通过,且上述议案未发生实质变更而影响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故临时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沿袭至本次会议,已投票表决的债权人无须对上述议案再次表决。

表决情况:根据第三方网络平台表决结果统计,现将临时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合并表决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财产状况及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含一债会新增)

表决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共28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65,692,855.71(陆仟伍佰陆拾玖万贰仟捌佰伍拾伍元柒角壹分),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100%,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8.92%,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该表决事项通过。

(二)《债权审查规则》

表决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共26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65,022,571.72 元(陆仟伍佰零贰万贰仟伍佰柒拾壹元柒角贰分),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86.67%,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7.9%,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该表决事项通过。

(三)《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有关事项及核查债权的议案》(含一债会新增)

表决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共23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65,692,855.71(陆仟伍佰陆拾玖万贰仟捌佰伍拾伍元柒角壹分),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100%,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8.92%,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该表决事项通过。

(四)《重整计划草案》

1. 普通债权组(含一债会新增)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共19,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21,237,294.78 元(贰仟壹佰贰拾叁万柒仟贰佰玖拾肆元柒角捌分)。其中: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为19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1,237,294.78元(贰仟壹佰贰拾叁万柒仟贰佰玖拾肆元柒角捌分),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因此,普通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 出资人组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出资人组债权人共1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50,000,000.00(伍仟万元整)。其中: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为1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100.00% 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0,000,000.00(伍仟万元整),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

因此,出资人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优先债权含一债会新增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优先债权组债权人共9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44,455,560.93 元(肆仟肆佰肆拾伍万伍仟陆佰零玖角叁分)。其中: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为9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100.00% 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4,455,560.93元(肆仟肆佰肆拾伍万伍仟陆佰零玖角叁分),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因此,优先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重整计划草案》已表决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贵州贵安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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