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5 浏览次数:6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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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公告

致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津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重整原因。为尽早挽救企业,碧津公司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重庆破产法庭在收到碧津公司预重整备案登记申请后,已于2025年7月3日进行备案登记,案件已分配承办法官。碧津公司已聘任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作为预重整辅助机构,提供预重整专项法律服务。

本次债权申报是为了核实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理由、债权性质、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以利于后期债权登记、审查工作。因此,请各债权人如实申报、审慎对待。现将本次债权申报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碧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8月15日前,向碧津公司(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国金中心IFS三栋1502、1503,联系人:祁老师19922066295、杨老师1531038969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将无法依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在预重整程序期间行使权利。

未到期的债权,在预重整备案登记时(即2025年7月3日)视为债权到期。本次申报的债权为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发出之前发生的债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30日。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碧津公司破产重整的,已申报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已申报的债权利息管理人将自动延续计算至受理重整日之前一日。届时管理人仅对延续期间的利息进行审查确认。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

特此公告。

                           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

债权申报公告-碧津公司预重整.pdf 下载
债权申报材料-碧津公司预重整.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