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0-10-01 公 开 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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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01  243-2 

  2020 8 28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市花都区木材公司清算组申请广州市花都区木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广州市花都区木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广州市花都区木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宣告广州市花都区木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 9 30 日裁定宣告广州市花都区木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州市花都区木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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