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溪茶厂重整案部分其他应收款及担保追偿债权处置事宜征询意见结果的告知书

关于安溪茶厂重整案部分其他应收款及担保追偿债权处置事宜征询意见结果的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0-03-22 公 开 人: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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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溪茶厂重整案部分其他应收款及担保追偿
债权处置事宜征询意见结果的告知书

 

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债权人:

2016112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茶厂)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负责安溪茶厂的各项重整工作。2016115日,安溪茶厂重整案交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审理。在泉州中院的指导下,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已于20171031日执行完毕,并由泉州中院作出(2016)闽05民破2-1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了清偿款项,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护。

对于安溪茶厂部分其他应收款及安溪茶厂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债权(以下一并简称对外债权)事宜,管理人于20191126日向全体债权人发出征询意见函及表决票,明确对关联方133,608,944.21元的其他应收款及对主债务人、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担保追偿债权将通过淘宝网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如起拍价分别降至10万元时仍然未能够成交,则不再进行拍卖,放弃对该些对外债权的追偿。

截止20191216日,管理人合计收到20名债权人寄回的表决票,表决意见均为“同意”,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1,652,007.77元(其中包括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但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安溪支行)的表决意见事宜,其虽然并未寄回表决票,但经管理人电话沟通,其表示该事项已一并报请上级行(即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处理。管理人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沟通时对方表示,其表决意见为“同意”,应当能够同时代表兴业银行安溪支行的意见。综合考虑该项情况,将兴业银行安溪支行的意见视为明确同意,则明确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为21家,代表的债权额为148,171,994.8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63,776,708.25元的56.17%,超过二分之一。由此可见,即使仅将明确回函的债权人视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已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以上,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征询事项获得通过。

管理人在征询意见函中明确指出,“鉴于对部分主债务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诉讼时效将于20191226日届满,请债权人收到本征询意见函后于20191212日之前书面回复管理人是否同意(以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逾期未回复或回复中未明确表示同意或反对的,将视为同意。” 如果适用征求意见函中明确的“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则征询事项获得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所以,无论适用何种规则,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管理人所征询事项均获得了通过。20191220日,管理人向泉州中院报告了征询意见结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并节省成本,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将征询意见结果告知各位债权人。后续,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通过的方案执行,并于执行过程中将进展情况及时通知各位债权人,便于债权人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

特此通知。

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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