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财务管理制度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财务管理制度

公开时间:2016-12-06 公 开 人: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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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海工”)破产程序中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太平洋海工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太平洋海工在破产程序中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 管理人下设财务小组,负责太平洋海工破产案的一切财务活动。财务小组应安排一名会计师专门负责建立管理人财务账册,并安排出纳负责对管理人的收支及时按照财务规则做账,并做好凭证入账工作。

第四条 财务小组向管理人工作例会每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出具财务收支报表。

本案终结时,财务小组应向管理人及启东市人民法院(下称“启东法院”)提交专门的管理人财务报表。

第五条 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太平洋海工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管理人和太平洋海工的账户、资金,任何人员不得将未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六条 管理人和太平洋海工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财务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依法对各项支出的票据、凭证及核算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证和账表相符。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接受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进行的审计。

第九条 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到现金,应开具收据,收据应连续编号;支付现金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凭据。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对应存档的收据、借据及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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