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公开时间:2020-02-12 公 开 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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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O一九年九月二日

目录

 

前言. 18

 

一、大通公司的基本情况. 19

 

二、重整价值及重整经营方案. 21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24

 

四、预破产清算及重整情形下债权人受偿情况的预测. 26

 

五、债权受偿方案. 27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28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29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9

 

 

 

 

 

 


 

 

前言

 

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赵志军申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区法院”)于2018724日作出(2018)苏0205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通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19515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网上刊登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同月17日在《工人日报》上向全社会公开招募新的投资人参与大通公司重整。到2019620日公告截止日止,仅有无锡市益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意向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起草了《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本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江苏安瑞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设备和车辆估价报告、重整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意向书等文件。

 

一、大通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

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5692128960T

法定代表人

陈浩兴

身份证号码

320222195709263032

设立日期

20090713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资本

实缴资本

陈浩兴

320222195709263032

1600

1600

张凯

320211197209161312

250

250

陈淼

320111197402181221

150

150

注册地

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

董事、监事、

经理信息

陈浩兴

执行董事

陈淼

监事

 

(二)大通公司审计、资产评估情况及负债情况

   1.审计情况

2018724日,大通公司的账面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已经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经审计后大通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7,253,125.15元,

负债总额为47,945,438.90元,净资产为-20,692,313.75元。

 2.资产情况

1)流动资产,其中:

①货币资金:464,965.50元;

②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经审计调整为10,586,142.19元。

2)存货。经评估为41,050.00元。

3)固定资产。经评估为6,657,113.00元。

①构筑物,经评估为1,268,301.00元。特别提醒各位债权人,大通公司的场地为租赁,构筑物系搭建在机器设备和租赁场地上,届时如机器设备拆卸或场地退租,则构筑物需全部拆除,构筑物拆除后利用价值和变现价值极低。

②机器设备,经评估为3,978,236.00元。

③电子设备,经评估为31,873.00元。

④运输工具,经评估为1,286,800.00元。

⑤办公家具,经评估为50,854.00元。

3.负债情况

1)申报情况: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有5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为49,671,583.84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认定情况: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了登记及审查,核定债权人数42户,核定金额为35,909,286.71元。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变化情况:新增普通债权9,511,983.37元。

4)职工债权的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员工顾丽艳、邵新浩新增职工债权43,831.5元,

综上:截止201992日,管理人确认的职工债权总额为305,660.38元,税务债权为782,208.30元,普通债权为44,377,232.90元。

 

二、重整价值及重整经营方案

(一)重整价值

根据对大通公司净资产的初步判断及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大通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管理人、主要债权人认为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只有对大通公司实施重整,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若本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则大通公司将:

1)达到偿债能力的最大化,且使各债权人在短期内获得相应的清偿款,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2)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社会就业。

3)盘活资产,使大通公司起死回生,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减少社会矛盾。

(二)重整投资人益多公司的基本情况

1.历史沿革

无锡市益多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惠山区西漳牌楼锡北运河旁,其前身无锡中水混凝土搅拌厂于1994年成立,是无锡市第一批混凝土生产企业,后于200245日,正式更名为无锡市益多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01125,原股东将益多公司转卖,转卖后益多公司股东变更为何飞莺、无锡市可协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安卡特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小红。2013528日,何飞莺、无锡安卡特工具有限公司撤出,益多公司股东变更为无锡市可协物资有限公司、周小红。20141022日,变更股东为周小红。

2.主营业务

益多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1417日,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

经营范围:水泥混凝土、水泥预制构件的制造、加工,本企业混凝土泵送;普通货运;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公司规模

公司现有职工100多人,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20多名。公司主要生产、技术及经营管理人员从事商品混凝土行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公司占地总面积达20000平方米,建有先进的微机控制3立方米搅拌楼2座、水泥筒仓6个,总储量可达2100吨,粉煤灰筒仓2个,总储量可达300吨,砂、石总储量达30000吨。公司拥有现代化的试验楼1个,分别配置了检验水泥、黄砂、石子、粉煤灰、外加剂等原辅材料质量的仪器与设备50余套。目前公司自有的生产设备有:10m³以上的混凝土运输车30余辆,56m泵车1辆, 52m泵车1辆,48m泵车2辆,46m泵车2辆,车载泵2台。公司所有混凝土搅拌车及泵车安装了先进的北斗车载定位管理系统,实现了将原有的人工监控方式为主的管理转化为高科技、智能化计算机信息自动化管理模式,有效地避免了原有调度管理上的缺陷。

4.股权结构

公司现有股东为周小红,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100%

5.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情况

公司2018年末总资产为22,210.4万元。

2)负债情况

公司2018年末总负债为1,374.3万元。

3)公司承诺:至今无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无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失信行为人;无欠税情况。

6.优势分析

1)公司拥有强有力的经营团队。

2)公司拥有良好的信誉及履约能力。

3)公司多次获得省市级荣誉,并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口碑及信誉。

4)公司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重整经营方案

1.拟定的股权结构

益多公司拟向大通公司投资5,373,086.39元用于清偿大通公司的债务,从而获得大通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及资产(应收账款除外)。

2.支付计划

益多公司承诺如本重整投资方案被通过,将分两期支付该笔资金,即(1)在重整草案通过之日的十五日内支付500万元(含管理人已经收到的保证金100万);(2)办理股权转让及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后的三日内支付余款。

3.经营计划

益多公司必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企业活动,计划年产混凝土30万方以上,并投入1000万左右有针对性的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场地按照环保的要求进行改造,并添置必要的生产、运输设备,规范企业的各项制度,关心企业的职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一)债权分类

依据初步的债权审查情况,本草案将大通公司债权分成三类:

1.按第一顺位(职工工资、补偿金等)清偿职工债权9名,核定金额为305,660.38元;

2.按第二顺位(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清偿的债权人1户,核定金额为782,208.30元;

3.普通债权47户,核定金额为44,377,232.90元;

4.出资人组:因本次计划触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因此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大通公司股东陈浩兴拥有大通公司80%的股权,股东张凯拥有大通公司12.5%的股权,股东陈淼拥有大通公司7.5%的股权。由股东即出资人陈浩兴、张凯、陈淼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二)债权调整方案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额305,660.38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

2.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额782,208.30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额为44,377,232.9元,按清偿率8%进行清偿。

4.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大通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债权核查结果,大通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审计报告显示,大通公司出资人陈浩兴、张凯、陈淼对大通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0692,313.75元。由于出资人权益已经不存在,现重整意向投资人益多公司同意支付5,373,086.39元清偿大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大通公司100%的股权,大通公司原出资人陈浩兴拥有大通公司80%的股权,张凯拥有大通公司12.5%的股权,陈淼拥有大通公司7.5%的股权,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大通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陈浩兴、张凯、陈淼持有的大通公司全部股权均作价0元转让给益多公司。通过股权转让,重整意向投资人益多公司将获得大通公司100%的股权。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并经锡山区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意向投资人将持有的锡山区人民法院的相应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发生法律效力的重整计划至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

 

四、预破产清算及重整情形下债权人受偿情况的预测

1.大通公司预破产清算情形下偿债能力测算。

如果大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即使按照实物资产评估价值6,657,113.00元的64%进行拍卖并能成交,经测算,拍卖所得价款为4,260,552.32元,加上其现有资金464,965.5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破产费用1,178,808.41元(具体包括诉讼费80元、办公费752元、邮寄费3722元、公告费1800元、刻章和开户等费用962元、企业电费286.06元、评估费51,194元、管理人报酬576,109.61元、共益债务523,902.74元、预留不可预计费用20,000.00元)、支付第一顺序职工债权305,660.38、支付第二顺序税务债权后782,208.30元后,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清偿率预测为5.5%。但如果经过三次拍卖仍未能成交,则拍卖变现价将可能远远低于评估价的64%,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可能会更低。考虑到大通公司机器设备长期闲置,贬值严重,构筑物与租赁的土地形成附和,拆除后的价值也极低。因此,大通公司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的话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将远低于5.5%

2.大通重整情形下偿债能力测算。          

经测算,如果重整意向投资人出资5,373,086.39元,则达到大通公司资产评估价值6,657,113.00元的80.71%重整意向投资人按上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那么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清偿率预测为:8%

所以管理人认为通过重整将对全体债权人更有益。

 

五、债权受偿方案

结合债权确认及分类,以及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重整意向投资人提出以下债权受偿方案:

1.职工债权的受偿

职工债权305,663.38元,第一顺位,全额清偿,于本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后,在2019121日前清偿完毕。

2.税务债权的受偿

税务债权782,208.30元,第二顺位,全额清偿,于本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后,在2019121日前清偿完毕。

3.普通债权的受偿

普通债权44,377,232.90,按清偿率8%清偿,于本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后,在2019121日前清偿完毕。其余未受偿部分债权,大通公司不再清偿。

注:上述费用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4.尚未申报的债权

未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期限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和相关法律规定,按同类债权的认定标准和清偿条件,向大通公司主张权利。

此外,重整监督期间管理人费用,按照实际开支由重整投资人进行偿付。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后30日内,管理人应当向重整投资人移交接管的企业财产。

2.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发生客观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管理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15日前,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3.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与大通公司就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的,视为债权人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

2)债权人未领受的清偿款项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不执行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为六个月,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1.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2.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对于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大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自法院裁定批准大通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提供接受分配的银行账户的详细信息。因债权人未能及时提供信息而影响受领分配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3.未分配款项的提存

因债权人未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而受影响受偿、部分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等原因,管理人可以将相应的分配予以提存,暂不向该等债权人进行分配,提存期间不计利息。

以上重整计划草案,请各位债权人和出资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大通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经济利益,充分协商、讨论,尽快予以通过,以切实维护各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O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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