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告

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告

公开时间:2016-11-25 公 开 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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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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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破字第4-1

本院根据德阳立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921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5921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及地点,本院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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