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16-11-26 公 开 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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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德破字第4-3

王平:
  本院于2015921根据德阳立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5921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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