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强制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强制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9-30 公 开 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854次
  • 打印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强清7    

 

申请人:王家祥,男,19625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工业园区湖畔花园11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梦醉,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同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可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连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益鸣,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家祥以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同盛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金属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209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同盛金属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923依法进行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家祥称: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同盛金属公司37%的股权。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05民终1974判决,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0591民初12133号民事判决原判,认定同盛金属公司已符合公司解散条件,判决公司解散。但被申请人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适格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同盛金属公司在听证中,同意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院查明,苏州工业园区同盛金属有限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设立于2004114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西区,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金属件、冲压件、注塑件及农机、园林机械零部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盛金属公司的股东分别为王家祥、连家〇、李明哲,持股比例分别为37%33%30%

20191127日,本院作出2018)苏0591民初1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被申请人同盛金属公司。20206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05民终1974民事判决书,驳回同盛金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出现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的,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同盛金属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无债权人提起对同盛金属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申请人王家祥以股东身份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同盛金属公司进行清算,于法有据,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家祥提出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同盛金属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王贤成   

             

             

 

 

 

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