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9-30 公 开 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4189次
  • 打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民事裁定

 

(2020)05破申495

 

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20-10,组织机构代码L2525723-5

经营者:朱建成,男,1975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红土地村426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5020227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奔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11单元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22892P

法定代表人:段方强,总经理。

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建成租赁站)以被申请人重庆奔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奔康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921日组织进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2019125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0105民初11337号民事判决,判决奔康公司向建成租赁站支付租金30375.45元,并返还工字钢1572米。因奔康公司未按判决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建成租赁站据此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1030作出2019)渝01055802号执行裁定,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奔康公司于2008618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50万元,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11单元7-1号,经营范围为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一级;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一级;钢筋作业劳务分包一级;境内劳务派遣;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中央空调、通风管道制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奔康公司未能清偿建成租赁站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该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建成租赁站申请奔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对被申请人重庆奔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何 玉

审  判  员   陈雪梅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