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1-23 公 开 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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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破30号之二

申请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周辅春。

经申请执行人吴声严同意,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安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7)闽0583执2211号决定书,以经强制执行,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同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永同兴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2019年8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永同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随机摇号,指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担任永同兴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1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裁定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报告》,申请裁定宣告永同兴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称因永同兴公司的经营场所(包括机械设备及不动产)已被依法拍卖,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永同兴公司的财务账册、文件资料,导致无法对永同兴公司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同时,经管理人调查,破产申请受理前,南安法院已对拍卖所得的全部款项分配完毕,永同兴公司目前无现金、无存款、无不动产权属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名下无商标等任何财产,永同兴公司已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截至申请日,管理人已垫付刻章费、调查永同兴公司资产支出的差旅费、打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等破产费用2000余元,但永同兴公司已无任何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截至2019年10月17日,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为28174233.15元,无职工债权。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已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现永同兴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无资产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破产条件。

本院认为,永同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已产生了相应的破产费用。2020年1月15日本院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等5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28174233.15元。经管理人调查核实,永同兴公司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永同兴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提供永同兴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永同兴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魏 献 平

审 判 员  张 小 燕

审 判 员  陈 主 忠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振 辉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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