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撤回申请-裁定书

准予撤回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02 公 开 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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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破终1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松       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瑞瑞,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段立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希,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药公司)申请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康药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破申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南制药公司于2019724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广康药业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广康药业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南制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广康药业公司的破产申请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破申1民事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江南制药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广康药业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长    

    员    

    员   李建军

 

 

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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