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2-19 公 开 人: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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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5 

 

申请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2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7628560W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浒东村,工商注册号:320581000114780

投资人:季士庭。

20191125日,申请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公司)以被申请人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以下简称浒浦干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浒浦干燥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浒浦干燥厂邮寄送达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通知书。因无法送达而退回。20191217日,本院在浒浦干燥厂住所地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异议期内,浒浦干燥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浒浦干燥厂成立于1997623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投资人为季士庭,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被申请人浒浦干燥厂已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20181029日,本院作出(2018)苏0581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州协尔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东方证券公司借款本金4349951.54元及截至20151021日止的利息247505.64元,并支付201510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约定计算的罚息;浒浦干燥厂对苏州协尔服饰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在最高额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东方证券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浒浦干燥厂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方证券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31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1016日作出(2019)苏0581223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浒浦干燥厂名下的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浒东村1幢房产,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书面异议,且被申请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故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理由属实,且本院对浒浦干燥厂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浦小宝

      蒋先锋

      

 

 

 二O二O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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