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0-09-30 公 开 人: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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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


(2020闽03破2

2020821,本院根据莆田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莆田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已知债权人过半数推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指定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林玉桂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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