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9-30 公 开 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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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428

 

申请人:重庆盛雄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58531J

法定代表人:廖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潭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西村212号上桥飞地凤中钢材市场B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9047678X

法定代表人:田银美

2020716日,经重庆盛雄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雄公司)同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执行人为重庆潭富物资有限公司(潭富公司)的执行案件[案号:(2020)渝0107663]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0824日(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了潭富公司,并于20209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盛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辉到庭参加听证。

潭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潭富公司2010825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西村212号上桥飞地凤中钢材市场B2-27号,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钢材、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危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机电设备(不含小汽车)(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5121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0107民初12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潭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盛雄公司1539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41231日起,以1539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潭富公司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盛雄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潭富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2079作出2020)渝01076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在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潭富公司系企业法人,盛雄公司系潭富公司的债权人。潭富公司对盛雄公司的债权未能清偿,应认定潭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盛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潭富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潭富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盛雄公司申请对潭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盛雄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潭富物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陈唤忠

       谭学兰

       上官俊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孙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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