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通知书

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0-02-19 公 开 人: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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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9)豫07041号之二

新乡市金龙车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817日裁定受理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118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

三、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

四、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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