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2-19 公 开 人: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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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破申2

申请人:朱国兵,男,19836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陇一村4组。

被申请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能,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朱国兵等五名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系列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案件,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朱国兵同意,本院执行部门于2020117日将上述执行案件移送进行破产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于1996422日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60万元,登记股东为陈洪能(占股70%)、骆美荷(占股30%),法定代表人为陈洪能,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义乌市大陈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国兵等五名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系列案,执行总标的为人民币21748129.7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柯桥区人民法院有2件执行案件。上述案件执行总标的为人民币27382670.89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大城富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鸿顺路1号的房地产,成交价为605万元。被执行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本院执行部门征询申请执行人朱国兵的意见,该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对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予以破产清算,本院执行部门因此于2020117日将上述执行案件移送进行破产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执行后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朱国兵因此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予以破产清算,其申请合法有据;本院进行破产立案审查后,已依法通知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予以公告,而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在异议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破产清算申请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朱国兵对被申请人浙江大城富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龚益卿
审  判  员   楼煜波
审  判  员   张小燕

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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