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0-02-19 公 开 人: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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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豫07041

201911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新乡市金龙车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新乡市金龙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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