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02 公 开 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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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破申2

申请人:河南爱特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集聚区(发展大道200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元,董事长。

2020323日,河南爱特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河南爱特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博爱县工业集聚区,2016428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0,000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9BAPXU1-1),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全钢、半钢子午轮胎、垫带、橡胶制品、汽车零部件;经销轮胎生产用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金属制品、汽车;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河南爱特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料显示,截止2020229日,河南爱特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3,428,741.33元,负债总额为154,502,381.63元。
  本院认为:河南爱特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爱特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杨 柳

审  判  员   范炳鑫

 

                      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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