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02 公 开 人:郸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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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53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文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景,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主任。

河南文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18111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破申15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立案后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与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债务人河南文玉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19613作出2019)豫162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河南新文玉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与债务人河南文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实质合并审理。202032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中记载的共计98笔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河南文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截至2020320日对其中98笔债权(其中含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3笔债权,1笔税收债权,94笔普通债权)予以确认,并编制了债权表。债权表中所记载的申报债权已经2019726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管理人于20191010日将编制的债权表交债务人核对。2020320日,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核查、核对结果编制了确认债权表,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本次申请人提交本院的《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王洪军、陈桂梅、于涛等98家债权人的债权;不予确认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家债权人的债权。王兆明等13家为待确认债权(详见《河南文玉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廷瑞   

      郑文利   

           

 

 

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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