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0-02-19 公 开 人:常熟市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5593次
  • 打印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0)05815号之一    

 

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院于2020219日根据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57日下午1330分于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新世纪大道85号)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00年二月十九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