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用--民事裁定书

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用--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02 公 开 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928次
  • 打印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破申4号

申请人:成都三星富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81162006。

法定代表人:刘仕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正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杰,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三星富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成都三星富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彼此间债务为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三星富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前,提出撤回其申请,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成都三星富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申请。

审  判  长   罗振中

审  判  员   呼延静

审  判  员   张如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瑞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