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1-20 公 开 人: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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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破终1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李功晖,男,1975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枣子巷1382单元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锐,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刘艳华,女,197911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情融路212单元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锐,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四川大雅糟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外南街456号。

法定代表人:余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功晖、刘艳华不服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4破申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功晖、刘艳华于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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