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批债权的通知

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批债权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1-06-11 公 开 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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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批债权的通知

                                 

2019港日电梯破管字第185-1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彪宏及相关实际控制人

2019年9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破1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粤01破18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余关宝。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广州市泓就钣金件有限公司48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8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金额为14,113,176.28。另,唐雅伦不服管理人不予确认其债权的初步审核结果而提出异议,需对其申报的1笔债权进行复审。

对于以上48户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以及唐雅伦提出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均已审查或复审完毕入了《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批)具体审查情况为:本次初步确认的债权有8户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共计1,734,891.04元;不予确认的债权有41户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共计13,094,091.80元由于你方为港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管理人现将该债权表提交你方核查。

你方《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三批)》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异议应该注明异议事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资料,管理人收到后将复核一次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你方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不提异议或起诉的视为无异议。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余关宝

二〇二十一日

 

 

 

附:1.债权审查原则

2.债权表

 

 

 

 

 

 

 

 

 

 

 

 

 

 

 

 

 

 

 

 

 

 

 

 

附件1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审查原则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审查债权的若干原则,并据此原则对各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初步审核。具体审查原则如下:

1.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凡属证据不足,并且无法从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料中核实的,均不予确认。

2.债权申报应是在法定期限内合法、有效的申报。

3.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因法律对其不予保护,故不予确认。

4.申报人未申报应付利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推定其放弃申报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报人申报利息、违约金的,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或合同依据申报人申报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应提供明确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5.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部分包括一般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其他费用的,其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其他费用计算至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日(2019926日)止。汇率折算以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未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6.对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进行申报,如属惩罚性的债权,不予确认,依照债权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如违约金或滞纳金数额属补偿债权人实际损失的性质,则对其申报的违约金或滞纳金可予以确认。

7.债权申报有生效且未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支持的,依相关法律文书计算。对未予执行的滞纳金不予计算,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8.对于正在诉讼中的债权管理人暂不予审查核定,管理人将根据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进行审查核定

9.凡属同一债权,不得重复申报。

10.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及时提交,未提交的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1.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在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动的,分段计算。

12.对于申报人所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如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且申报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依法确认为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下称“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13.对于税收债权的本金依法确认为税收债权;对于税收债权的滞纳金依法确认为普通债权。对社保债权的本金依法确认为社保债权;对于社保债权的滞纳金依法确认为普通债权。

14.若债权人申报的各项债权金额低于本管理人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计算的金额,则视为债权人的自动放弃,本管理人以较低的金额为准进行确认。

15.债权人与债务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管理人不予审查核定,其他费用不包括律师费。

16.申报人申报应由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受理费、保全费的,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的受理费及保全费(不包括判决写明由被告直接或径行支付的)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退费外,其余审查核定为普通债权。

17.申报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部分清偿但清偿顺序约定或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顺序受偿: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债权的利息(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三、债权的本金。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余关宝

                                 O二一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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